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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一带一路民营企业联 简称民企联盟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知名企业家著名专家学者以及港、澳、台有关社团和工商界人士,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联合发起,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民营经济的行业联合性社会团体。中国民营企业联合总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 Alliance of The Land and Maritime Silk Road Intiative /The Belt and Road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全国民营企业和海外华人华侨,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搭建多种服务平台,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增进中外民营企业家和工商界人士的友谊,促进中外经贸技术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联系民营企业家,宣传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

(二)联系港、澳、台地区工商界人士和海外华人华侨,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

(三)举办中国民营企业家论坛等活动,组织各种高质量、个性化的培训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战略决策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四)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会员企业的诚信建设;
  (五)向会员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内外贸易等方面的证词法规信息,搭建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桥梁;
  (六)通过具体项目牵线搭桥,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贸、技术和投资等方面合作;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经济贸易合作活动;
  (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推介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八)交流会员企业发展信息,介绍国内外最新经济动态、科技动态和市场信息等。

(九)定期召开会员企业进行项目对接会,使会员企业业务得到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省、市、县企业服务局、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和经批准成立的省、市、县民营经济协会(学会、研究会)、有关事业单位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特邀请愿为我国民营企业做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其它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团体会员应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关心热爱并愿为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三)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有权向本会提出合理的服务委托和请求;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无故拖欠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
  (三)审议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主席团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提交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和监督其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办公会的职责是:组织落实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定;提出会长会议和主席团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营经济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主席团、会长会议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提交会长会议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设专职财务人员二名

第三十九条 对收支账目每月制作明细报表,做到账目清楚、准确。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由报销人员签字,然后由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合法性后,由轮值执行会长签字方能报销,一般金额不超过两千元,一个月不超过六千元,超过资金额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席团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对资产财务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核,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